(2017)鲁0306执24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杨嫱与王明月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嫱,王明月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06执24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杨嫱,女,汉族,淄博市周村区。被执行人:王明月,女,汉族,淄博市周村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嫱与被执行人王明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款项32500.00元。在本案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杨嫱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0306民初286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马永建执行员 李旭东执行员 王 珂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丁 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