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2民终61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周大庆、段中兰相邻关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六盘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周大庆,段中兰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2民终61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周大庆,男,1971年1月3日生,汉族,住贵州省六枝特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段中兰,女,1951年6月6日生,汉族,住贵州省六枝特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华祥,系六枝特区岩脚镇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证号:324091311036。上诉人周大庆因与被上诉人段中兰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2016)黔0203民初23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本案一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2016)黔0203民初2337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周大庆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张德权审判员 罗 敏审判员 龙 婷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张春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