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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2民初802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鲁奇与陈印权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鲁奇,陈印权,上海申浦家禽育种有限公司,姚德林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2民初8023号原告:鲁奇,男,汉族,1986年12月16日出生,户籍地上海市长宁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翁奇,上海市协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倪闻竹,上海市协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印权,男,汉族,1965年10月6日出生,户籍地上海市闵行区。第三人:上海申浦家禽育种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奉贤区奉城镇卫季村XXX号。法定代表人:陈印权。第三人:姚德林,男,汉族,1960年12月8日出生,户籍地上海市现代农业园区陈谊村公谊***号。原告鲁奇与被告陈印权、第三人上海申浦家禽育种有限公司、第三人姚德林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立案受理。原告鲁奇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鲁奇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0元,由原告鲁奇负担。审判员  章国栋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吴可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