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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121执40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嫩江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与嫩江县白云乡新民种植专业合作社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嫩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嫩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嫩江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嫩江县白云乡新民种植专业合作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嫩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121执405号申请执行人嫩江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嫩江县繁荣街一委一组。法定代表人孟庆通,男,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强,男,职务白云信用社主任。被执行人嫩江县白云乡新民种植专业合作社,住所地嫩江县白云乡新民村。法定代表人XXX,公民身份号码232622196401032154.男,1964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嫩江县白云乡新民村。本院在执行嫩江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嫩江县白云乡新民种植专业合作社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和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黑1121民初297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春晓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杨 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