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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112民初57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12-23

案件名称

蔡其生与镇江市丹徒区祥和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胡祥庆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其生,镇江市丹徒区祥和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胡祥庆,戴春兰,丹徒区高桥东江船舶修理厂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第二十六条

全文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112民初571号之一原告:蔡其生,男,汉族,1968年2月生,住镇江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元,江苏汇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镇江市丹徒区祥和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丹徒区高桥镇益明小区9号楼105室。���告:胡祥庆,男,汉族,成年,住镇江市。被告:戴春兰,女,汉族,成年,住镇江市。被告:丹徒区高桥东江船舶修理厂,住所地镇江市丹徒区高桥东江边(污水处理厂西南)。本院在审理原告蔡其生诉被告镇江市丹徒区祥和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胡祥庆、戴春兰、丹徒区高桥东江船舶修理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案情复杂,在简易程序期间内难以审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原告蔡其生诉镇江市��徒区祥和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胡祥庆、戴春兰、丹徒区高桥东江船舶修理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李寿海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李菊琴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