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宁0106执277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陈刚与崔建忠、胡爱玲、张福建、仇建宁、崔建成、崔立芳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刚,崔建忠,胡爱玲,张福建,仇建宁,崔建成,崔立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106执2774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陈刚,男,1970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被执行人:崔建忠,男,1968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被执行人:胡爱玲,女,1971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被执行人:张福建,男,1953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被执行人:仇建宁,男,1969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被执行人:崔建成,男,1978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被执行人:崔立芳,女,1971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本院作出的(2016)宁0106民初300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2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应执行标的764920.5元(含执行费9950元),未执行标的764920.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崔建忠、胡爱玲、张福建、崔立芳无银行存款及车辆、房屋登记信息,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崔建成名下汽车一辆的车户,因该查封车辆本院尚未控制,导致本院无法处置,并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仇建宁名下位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房屋及土地的产权产籍。现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或财产线索,致使本案执行不能。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宁0106民初300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秦慧超代理审判员  王立军代理审判员  杨天成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张晶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