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583执恢2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赵超、江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枝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枝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超,江山,胡诗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583执恢23号申请执行人:赵超,男,生于1978年6月2日,汉族,经商,住宜昌市伍家岗区。申请执行人:江山,男,生于1975年9月16日,汉族,经商,住宜昌市西陵区。被执行人:胡诗云,男,生于1972年6月18日,汉族,员工,住宜昌市伍家岗区。申请执行人赵超、江山与被执行人胡诗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2014)鄂枝江民初字第0086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6月5日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询、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在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单位的存款;查封、扣押、变卖被执行人具有所有权的财产;提取被执行人在有关单位的收入,限额513906.19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黄亚州二○二○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熊春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