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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322民初12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8-09-12

案件名称

陈永华、喻帮琴等与涂江豪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桐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永华,喻帮琴,涂江豪,付美奎,吴龙飞,文代烈,李某2宝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

全文

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黔0322民初127号原告陈永华,男,1966年4月2日出生,汉族,贵州省桐梓县人,桐梓县组。原告喻帮琴,女,1968年9月20日出生,汉族,贵州省桐梓县人,桐梓县组。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晓松,贵州大娄山律师事务所律师。原李某1宇,男,2010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嵩明县人,嵩明县号。法定代理李某2宝,李某1宇之父亲。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永华,李某1宇之外公。被告涂江豪,男,1986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贵州省桐梓县人,桐梓县号。被告付美奎,男,1972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贵州省桐梓县人,桐梓县号。被告吴龙飞,男,1995年8月12日出生,汉族,贵州省桐梓县人,桐梓县号。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学东,桐梓县官仓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文代烈,男,1963年5月4日出生,汉族,贵州省桐梓县人,桐梓县号。原告陈永华、喻帮琴李某1宇诉被告涂江豪、付美奎、吴龙飞、文代烈生命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5日作出(2016)黔0322民初25号民事判决,被告涂江豪、吴龙飞、文代烈不服上诉于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该院以(2016)黔03民终2908号民事裁定撤销原判发回本院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永华、喻帮琴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晓松,原李某1宇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永华,被告涂江豪、付美奎、吴龙飞、文代烈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永华、喻帮琴李某1宇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四被告连带赔偿原告因徐娅死亡而产生的各项损失69.80821万元2、判决四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5年8月20日,原告陈永华、喻帮琴之女,原李某1宇之母徐娅在家为原李某1宇过生日,满心欢喜。次日凌晨1时左右,被告涂江豪打来电话约徐娅出去,双方在被告涂江豪的车上进行约40分钟的交谈,致徐娅心情很不愉快,遂自行下车前往被告付美奎经营的羊肉粉馆喝酒解闷,在喝下过量的药酒后,徐娅打电话将被告吴龙飞叫来,要求送其休息,被告吴龙飞将徐娅送往被告文代烈经营的桐梓县利行旅社住宿,并将徐娅手机关闭,旅社也对徐娅不管不问。2015年8月21日中午1点,徐娅在旅社死亡,四被告应当承担责任。被告涂江豪辩称,徐娅之死与本人没有因果关系,不应承担责任,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原告向本人主张的诉讼请求。被告付美奎辩称,原告诉称“徐娅在羊肉粉馆喝下大量的酒”不是事实,事实是徐娅在本人开的羊肉粉馆不听服务员的劝阻,强行倒酒一杯(约2两)一口喝下,这是徐娅强烈希望的、故意的行为,而且酒本身没有质量问题,徐娅之死与本人没有因果关系,本人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吴龙飞辩称,我把徐娅的手机调为静音有不对的地方,但我是怕打扰她休息,我没有过错,且尽心尽力照看了徐娅,请求依法判决。被告文代烈辩称,被告吴龙飞与徐娅来本人开的旅社住宿时,没有告知徐娅喝酒的情况,而且被告吴龙飞也是住宿到第二天天亮才走的。本人对徐娅之死没任何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于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于有争议的事实和证据,本院认定如下:原告陈永华、喻帮琴是夫妻关系,原李某1宇是陈永华、喻帮琴之外孙。被告付美奎是桐梓县吓子闵家羊肉粉馆的经营者,该羊肉粉馆证照齐全。被告文代烈系桐梓县利行旅社的结营者,该旅社证照齐全。死徐某1生于1988年12月13日,是原告陈永华、喻帮琴之女。徐娅李某2宝于2010年1月11日结婚,同年8月16日(农历七月初七)生李某1宇,2013年8月29日俩人离婚。2015年8月20日,是农历的七月初七,也李某1宇的生日,徐娅及其父母在陈小林家聚会李某1宇过生日。同年8月21日凌晨1点过,被告涂江豪驾车到陈小林楼下,与徐娅在其车上见面,持续约40分钟后,徐娅独自下车,来到付美奎经营的羊肉粉馆。公安机关调查证人达晓敏王某琴的材料证明:徐娅在羊肉粉馆内不听两服务员的劝阻,先强行倒酒一杯(约2两)一口饮下,稍后,又强行倒酒一杯没有喝。徐娅用手机联系被告吴龙飞,要求被告吴龙飞来接她,被告吴龙飞到时徐娅已经是醉酒状态。被告吴龙飞将徐娅送到被告文代烈经营的桐梓县利行旅社住宿,旅社值守人员文湖海在打麻将,未对徐娅进行登记便让其入住。被告吴龙飞将徐娅扶入5号房间后,来到3号房间观看文湖海等人打麻将,其后,被告吴龙飞几次返回徐娅入住的5号房间。6时许,被告吴龙飞将徐娅的手机和包包从5号房间带到3号房间。8时许,徐娅的手机有来电,显示为“幺幺”,被告吴龙飞不仅没有接听电话,而且将徐娅手机调为静音模式。10时许,被告吴龙飞再返5号房间观看徐娅,徐娅在打呼噜,便将徐娅的手机和包包放回5号房间,并回到自己的家中睡觉。13时许,被告吴龙飞再去看徐娅,发现徐娅已经死亡。经陈永华委托,法医对徐娅进行解剖,并进行了死因鉴定,结论为徐娅符合乙醇(酒精)中毒死亡。本院认为:徐娅死亡后,经过尸检及鉴定,排除了机械损伤或窒息死亡、致死性疾病、中毒药物成分等原因,检测出徐娅心血检材中乙醇含量为461.07㎎/100ml,鉴定机构根据致死血浓度400-500㎎/100ml,认定徐娅是乙醇(酒精)中毒死亡,本院对该鉴定意见予以采信。根据审判实践,发回重审案件计算各项损失的“上一年度”,适用的是发回重审前原第一审开庭审理辩论终结时的“上一年度”,因此,原告陈永华、喻帮琴李某1宇要求按重审开庭审理辩论终结时的“上一年度”计算损失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本案发回重审前原一审开庭审理于2016年3月15日法庭辩论终结,应当适用2015年度国家相关机关发布的赔偿标准。因徐娅死亡,原告陈永华、喻帮琴李某1宇请求赔偿的各项损失,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可认定的有:死亡赔偿金45.09642万元(2.254821万元/年×20年)、丧葬费2.14075万元(4.2815万元/年÷12月/年×6月),被抚养人生活费9.915516万元(1.52546万元/年×13年×50%)、尸检及鉴定费用0.9万元,另外,根据本案及本地区的实际,本院酌情认定交通费0.05万元、精神损害赔偿金2万元,以上各项合计60.102686万元。死者徐娅是成年人,也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醉酒的后果是完全能够预见的,超其自身承载极限饮酒,死徐某2损害的发生具有重大过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应当减轻其他责任人80%的责任。被告涂江豪在接受公安机关询问时承认与徐娅之间超出了一般男女朋友关系、承认在2015年8月21日凌晨1时与徐娅在其车上见面、并且承认其后徐娅下车离开时心情十分不愉快,结合证王某琴“一进来我看到这个女的走路一歪一歪的,眼镜也很好,还在哭,而且颈子红,脸色也是青的”的证词,证明徐娅与涂江豪分手时,其情绪已失去自控,其时,作为事件的引起者,被告涂江豪有义务采取措施让徐娅恢复情绪自控能力,而被告涂江豪没有采取任何措施,对徐娅之死有过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的规定,应当承担5%的责任,赔偿原告陈永华、喻帮琴李某1宇各项损失3.005134万元。被告付美奎经营的桐梓县吓子闵家羊肉粉馆证照其全,徐娅在该羊肉粉馆喝了酒,鉴定意见书没有徐娅其他中毒的表述,现有证据不能证明酒不合格甚至有毒,公安机关调查材料证明被告付美奎所雇用的员工已对徐娅进行了劝阻,徐娅主观上积极的希望饮酒,而且执意强行取酒自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七的规定,被告付美奎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吴龙飞与原告陈永华、喻帮琴以及死者徐娅同村,被告吴龙飞在接受公安机关询问时亦陈述“我的大舅娘是徐娅的姨娘”,应当知道徐娅亲人的住所,或者联系徐娅亲人的方法。当被告吴龙飞收到徐娅的求助电话,并接受其请求前去接徐娅时,根据徐娅当时的状态,被告吴龙飞应当认识危害徐娅身体健康的事件已经发生,应当将其送往医院救治,或者送徐娅亲人的住所由其亲人处置。被告吴龙飞就近送到桐梓县利行旅社,没有采取其他救济措施,其处置方法和护理方法上存在不当。被告吴龙飞将徐娅的包包和手机带离徐娅入住的房间,当“幺幺”打来电话时,被告吴龙飞不仅没有接听电话,而且还将徐娅电话调为静音,该行为阻隔了徐娅亲人知悉徐娅情况的信息,使之失去救助的可能,对徐娅之死有一定的因果关系,被告吴龙飞过错责任较为明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承担10%的赔偿责任,赔偿原告陈永华、喻帮琴李某1宇各项损失6.010269万元。被告文代烈经营桐梓县利行旅社,由其子文湖海值守,被告吴龙飞扶持徐娅投宿,虽然存在对投宿旅客未登记便入住的事实,但是该行仅是违反行政机关对相关行业的管理规定,不影响旅客与旅社之间住宿服务合同关系的成立,旅社保护旅客人身和财产安全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的,以及住宿服务合同性质所派生的附随义务,也是我国民法诚实信用原则的衍生义务,即使危险来自旅客自身,旅社在明知旅客存在危险的情况下,也应当履行通知、协助、提醒、劝导、以及其他合理注意的义务。根据文湖海在接受公安机关的陈述,吴龙飞、徐娅投宿时,文湖海知道徐娅处于醉酒状态,然而,从徐娅住进旅店到死亡,旅社没有人过问徐娅是否需要帮助?是否需要送医救治?特别是被告吴龙飞中途离开旅社后,没有人关注徐娅所处的状况,旅店有过失过错,被告文代烈作为旅店经营者,应承担5%的责任,赔偿原告陈永华、喻帮琴李某1宇各项损失3.005134万元。被告涂江豪、付美奎、吴龙飞、文代烈之间没有共同的故意,原告陈永华、喻帮琴李某1宇要求判决被告之间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涂江豪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赔偿原告陈永华、喻帮琴李某1宇各项损失3.005134万元;二、被告吴龙飞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赔偿原告陈永华、喻帮琴李某1宇各项损失6.010269万元;三、被告文代烈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赔偿原告陈永华、喻帮琴李某1宇各项损失3.005134万元;四、驳回原告陈永华、喻帮琴李某1宇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0.1398万元,由原告负担陈永华、喻帮琴李某2宝负担0.1118万元,被告涂江豪、文代烈各负担0.007万,被告吴龙飞负担0.014万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廖洪艾人民陪审员  金祖志人民陪审员  王六伦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刘书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