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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6执22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泌阳县支行与白其洪、白振存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泌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泌阳县支行,白其洪,白振存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26执22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泌阳县支行,住所地泌阳县。代表人王俊涛,任行长。被执行人白其洪,男,1971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泌阳县。被执行人白振存,男,1959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驿城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泌阳县支行与被执行人白其洪、白振存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白振存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二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白振存、白其洪名下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邱永建审判员  陈有辉审判员  史春光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张 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