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802民初19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王志强与蒋军喜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志强,蒋军喜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802民初1918号原告:王志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雯婷,甘肃璞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蒋军喜。原告王志强告与被告蒋军喜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5日以双方已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志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员 李红梅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法官助理 徐筱娟书 记 员 火勋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