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甘0802民初19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王志强与蒋军喜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志强,蒋军喜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802民初1918号原告:王志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雯婷,甘肃璞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蒋军喜。原告王志强告与被告蒋军喜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5日以双方已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志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员 李红梅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法官助理 徐筱娟书 记 员 火勋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