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922执89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王海瑞与何鹏飞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瓜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瓜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海瑞,何鹏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瓜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922执891号申请执行人:王海瑞,男。被执行人:何鹏飞,男。本院在执行王海瑞与何鹏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瓜州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甘0922民初1255号民事判决书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令被执行人何鹏飞应向本院交纳案件款88000元、诉讼费1025元、执行费1235元,共计:90260元。在本案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申请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信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喜明审判员 贾宏伟审判员 赵 欢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和 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