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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922执89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王海瑞与何鹏飞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瓜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瓜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海瑞,何鹏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瓜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922执891号申请执行人:王海瑞,男。被执行人:何鹏飞,男。本院在执行王海瑞与何鹏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瓜州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甘0922民初1255号民事判决书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令被执行人何鹏飞应向本院交纳案件款88000元、诉讼费1025元、执行费1235元,共计:90260元。在本案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申请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信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喜明审判员  贾宏伟审判员  赵 欢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和 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