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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7民终150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16

案件名称

王洪进、李玉峰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菏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洪进,李玉峰,赵伟,李咏梅

案由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7民终150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洪进,男,1966年8月27日出生,汉族,曹县曹城镇中学教师,住曹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平,山东曹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玉峰,男,1962年4月1日出生,汉族,市民,住曹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伟(又名赵庆芳),男,1977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市民,住曹县。二被上诉人共同诉讼委托代理人:王涛,山东敬人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李咏梅,女,1968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曹县公费医院干部,住曹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喜玲,男,1985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定陶县。上诉人王洪进与被上诉人李玉峰、赵伟,原审第三人李咏梅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2016)鲁1721民初7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2016)鲁1721民初76号民事裁定;二、本案发回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王洪进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路凤娟代理审判员  于 辉代理审判员  李 兴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张 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