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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8刑更354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胡君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胡君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刑更3543号罪犯胡君,男,1983年3月10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湖北省英山县,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龙岩监狱服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8月2日作出(2007)泉刑初字第10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胡君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胡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8月18日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8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2015年2月6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刑期执行至2026年11月17日。执行机关福建省龙岩监狱因罪犯胡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7年5月12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胡君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二〇一四年十二月至二〇一七年二月累计获得考核分3139分,获得5次表扬。根据执行机关提供的消费清单,该犯在本次考核期内(2014年12月至2017年3月)消费11605元,月均429元。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该犯此次减刑缴交个人财产人民币1500元。福建省龙岩市青草盂地区人民检察院提出检察意见认为,该院对监狱提请减刑建议无异议,但罪犯胡君的犯罪行为给社会造成的影响未能消除,且其有一定的财产刑履行能力,但不积极履行,根据相关规定,建议对其减刑时从严掌握。本院认为,罪犯胡君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予以采纳。但罪犯胡君不积极履行财产刑,应当从严掌握减刑幅度。检察机关建议对其从严掌握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六条、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胡君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六年(刑期执行至2026年4月1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童大标审判员  詹跃忠审判员  李秋英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雷小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