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33执异2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8-09-27
案件名称
罗炜与方健宇、王兴辉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方健宇,王兴辉,罗章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重庆市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233执异28号案外人罗炜,男,汉族,生于1987年9月2日,住重庆市璧山区。申请执行人方健宇,男,汉族,生于1987年12月10日,住重庆市忠县。被执行人王兴辉,男,汉族,生于1964年1月8日,住重庆市璧山区。被执行人罗章淑,汉族,���于1964年6月29日,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方健宇与被执行人王兴辉、罗章淑民间借贷纠纷(2015)忠法民初字第01254号一案,本案在诉讼中(上诉),方健宇于2016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2016年9月29日,本院以(2016)渝0233执保78号执行裁定书,将被执行人罗章淑名下小型越野车予以查封。案外人罗炜不服本裁定,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案外人罗炜称,忠县法院查封的罗章淑名下小型越野车一辆,是其购买,要求解除查封。申请执行人方健宇称,异议人的异议已过法定期限;异议人与被执行人的买卖是虚假的;机动车买卖以过户登记为对抗要件。被执行人王���辉、罗章淑称,车辆买卖属实。本院查明,申请执行人方健宇与被执行人王兴辉、罗章淑民间借贷纠纷(2015)忠法民初字第01254号一案,本案在诉讼中(上诉),方健宇于2016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2016年9月29日,本院以(2016)渝0233执保78号执行裁定书,将被执行人罗章淑名下小型越野车以查封。2017年5月22日,罗炜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并向本院提供了2015年9月16日罗炜与罗章淑二手车交易协议书、2017年3月20日罗章淑收款说明、银行对账单等证据。本院认为,机动车买卖以车辆过户登记为准,小型越野车行驶证所有人登记为罗章淑,故罗炜不是此车的权利人,无权提出排除执行异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一)、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二)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案外人罗炜的异议请求。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 判 长 闫建权审 判 员 程 惠人民陪审员 何 理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高礼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