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802民初105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冉永红诉雅安市万丰房地产经营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雅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冉永红,雅安市万丰房地产经营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802民初1056号原告:冉永红,女,汉族,1953年2月9日出生,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被告:雅安市万丰房地产经营公司。住所地:雅安市雨城区。法定代表人:冉永红,公司总经理。原告冉永红与被告雅安市万丰房地产经营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原告冉永红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冉永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冉永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25元,由原告冉永红负担。审判员 张晓阳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王 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