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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32执32号之六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孙利兵、刘建强、杨红高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利兵,刘建强,杨红高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新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32执32号之六申请执行人孙利兵。被执行人刘建强。被执行人杨红高。本院在执行孙利兵与刘建强、杨红高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封了被执行人杨红高拥有的川AX**比亚迪汽车一辆,现因被执行人已经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杨红高拥有的川AX**比亚迪汽车一辆的查封、扣押。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审判长 李 建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唐灵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