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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681民初256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项城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魏素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项城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魏素勤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81民初2566号原告:项城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董伟,任该联社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薛海生,任该社职工。被告:魏素勤,女,汉族,1963年4月17日生,住项城市。原告项城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魏素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8日立案。经本院催缴,限原告于2017年6月5日前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缴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项城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张冬梅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王亚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