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312民初43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4331徐州中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陈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州中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陈琛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12民初4331号原告:徐州中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铜山新区北京南路100#。法定代表人:冯祥权,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传鹏,江苏盛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殷芳芳,该公司员工。被告:陈琛,男,出生年月不祥,汉族,住徐州市铜山区。原告徐州中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陈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原告徐州中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州中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徐州中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彭银凤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黄 维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