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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534执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8-09-03

案件名称

张建兴、刘增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清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建兴,刘增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清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534执4号申请执行人:张建兴,男,2000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地清河县,现住清河县。法定代理人:张某,男,1976年9月2日出生,汉族,务工,户籍地清河县,现住清河县,系张建兴之父。被执行人:刘增建,男,汉族,1993年8月8日出生,住邢台市威县。张建兴申请执行刘增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17日作出的(2015)清民一初字第100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7年1月4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刘增建送达法律手续,另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本院(2015)清民一初字第100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董甲双审判员  郭玉松审判员  林书臣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张国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