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吉0323民初87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王有与崔新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通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有,崔新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323民初873号原告:王有,男,汉族,农民,1969年2月28日生,住伊通满族自治县。被告:崔新全,男,汉族,农民,1984年5月15日生,住伊通满族自治县。原告王有诉被告崔新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崔新全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元返还给原告王有。审判员  邱海霞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祝伟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