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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821执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王晓燕、刘爱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晓燕,刘爱敏,任家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吉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821执8号申请执行人王晓燕,女,1972年9月27日生,汉族,江西省吉安县人,大专文化,教师,住江西省吉安县,被执行人刘爱敏,女,1977年6月7日生,汉族,吉安县人,本科文化,教师,户籍地吉安县,现住吉安县,被执行人任家涛,男,1972年12月16日生,汉族,青原区人,本科文化,住吉安县,本院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晓燕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刘爱敏、任家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王晓燕以与被执行人刘爱敏、任家涛达成协议为由,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赣0821民初120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晏卫农审判员  熊尹亮审判员  匡慧英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吴学勤江西省吉安县人民法院合议庭评议记录评议时间:2017年6月5日评议地点:吉安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参加人:审判长晏卫农、审判员熊尹亮、审判员匡慧英记录人:书记员吴学勤评议记录:匡慧英:本院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晓燕以与被执行人刘爱敏、任家涛达成协议为由,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晏卫农:申请执行人不再要求执行,我认为本案应依法终结执行。熊尹亮:同意本案终结执行。匡慧英:同意本案终结执行。决议:终结本院(2016)赣0821民初120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签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