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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281民初197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于振昌与安达市万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达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振昌,安达市万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安达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黑1281民初1971号原告:于振昌,男,住安达市。被告:安达市万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达市。法定代表人:王春忠,职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革,男,系该单位工作人员。原告于振昌与被告安达市万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于振昌、被告安达市万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革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于振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安达市万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工资4,800.00元;2.案件受理费由安达市万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安达市万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2016年1月份至2016年11月30日拖欠于振昌工资款4,800.00元,至今未付,故诉至法院。安达市万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辩称,于振昌���安达市汇龙房地产公司和万和购物广场有限公司的员工,不同意支付其工资,要求驳回于振昌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安达市万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拖欠于振昌工资款4,800.00元属实,应予给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安达市万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给付原告于振昌工资款4,800.00元,此款于判决生效后立即履行。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被告安达市万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张振学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吴美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