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981执122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缪住发、福安市金陵电器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缪住发,福安市金陵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
全文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981执1220号申请执行人缪住发,男,1974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安市。被执行人福安市金陵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安市秦溪洋工业园区,组织机构代码:75139870-X。法定代表人郑珍惠,总经理。本院立案受理申请人缪住发与被执行人福安市金陵电器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福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安民初字第378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福安市金陵电器有限公司至今拒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协助申请执行人缪住发办理诉争房屋的国有土地使用证的过户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位于福安市赛岐镇宅里村104国道边,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安政国用(2003)第2270号】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变更登记至申请人缪住发名下。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杨 曦审 判 员 刘瑞方代理审判员 蔡庆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陈姗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