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31民终39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曾正斌与杨金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曾正斌,杨金光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湘31民终39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曾正斌,男,1978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华容县人,大学文化,农民,现住怀化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金光,男,1978年6月9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吉首市人,小学文化,个体户,住吉首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龙晶晶,湖南四维律师事务所律师。案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上诉人曾正斌因与被上诉人杨金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法院(2017)湘3101民初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曾正斌,被上诉人杨金光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龙晶晶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曾正斌上诉请求:1、撤销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法院(2017)湘3101民初88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审法院判决程序违法,认定事实不清,计算水电费和房屋租金没有依据,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长 余 霞审判员 曾浩恒审判员 龙少松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龚利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