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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05民初110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赵柄楠与史伟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柄楠,史伟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5民初1100号原告:赵柄楠,男,1986年5月5日出生,住长春市南关区。被告:史伟,男,1971年3月3日出生,住省长春市二道区。赵柄楠与史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立案。原告赵柄楠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赵柄楠撤诉。案件受理费96元,由赵柄楠负担。审判员  马延松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翟国华—1—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