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428民初112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都昌县支行与陈典清、陈清秀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都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都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都昌县支行,陈典清,陈清秀,陈典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都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428民初1127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都昌县支行,住所地:都昌县东风大道368号。代表人欧阳俊,系该行行长。被告陈典清,男,汉族,1979年4月10日出生,江西省都昌县人,住都昌县,。被告陈清秀,女,汉族,1981年11月14日出生,江西省都昌县人,住都昌县,。被告陈典华,男,汉族,1961年8月3日出生,江西省都昌县人,住都昌县,。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都昌县支行与被告陈典清、陈清秀、陈典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都昌县支行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都昌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68.5元,减半收取计284.3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都昌县支行负担。审判员 邵振国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石春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