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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403民初287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马道青、马文等与淮南市公路管理局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道青,马文,马娟凤,马路娟,淮南市公路管理局,淮南市公路管理局直属分局,淮南市市政管理处,合肥市祥通公路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合肥市祥通公路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淮南分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403民初2879号原告:马道青,男,汉族,1963年4月8日出生,住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原告:马文,男,汉族,1989年12月13日出生,住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原告:马娟凤,女,汉族,1984年8月12日出生,住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原告:马路娟,女,汉族,1988年3月17日出生,住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玲,安徽衡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英秀,安徽衡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淮南市公路管理局,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国庆西路,组织机构代码48532108-X。被告:淮南市公路管理局直属分局,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国庆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40400485322242A。被告:淮南市市政管理处,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朝阳中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40400485321733H。被告:合肥市祥通公路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长丰县岗集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991。被告:合肥市祥通公路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淮南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2K。原告马道青、马文、马娟凤、马路娟与被告淮南市公路管理局、淮南市公路管理局直属分局、淮南市市政管理处、合肥市祥通公路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合肥市祥通公路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淮南分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原告马道青、马文、马娟凤、马路娟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没有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李 军代理审判员  丁玲玲人民陪审员  刘艳芝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史经纬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