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执22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杨浩贩卖毒品罪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浩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执225号被执行人:杨浩,男,汉族,1989年9月24日出生。杨浩贩卖毒品一案,执行没收杨浩个人财产一万元。本院依法立案后,已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执行过程中,通过网络查控平台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户籍所在漯河市郾城区黑龙潭镇坡杨村村委会出具证明,被执行人杨浩家中生活困难,无力缴纳款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罚金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彦超审判员 杜 虎审判员 遆 鹏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韩 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