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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429执39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8-08-02

案件名称

盖冀峰、刘晓东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盖冀峰,刘晓东,柴西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429执395号申请执行人:盖冀峰,男,生于1979年11月24日,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被执行人:刘晓东,男,生于1985年6月18日,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被执行人:柴西宁,女,生于1990年3月24日,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年8月23日作出的(2016)冀0429民初1311号民事调解书及申请执行人盖冀峰的强制执行申请,于2017年3月16日依法立案执行,被执行人刘晓东、柴西宁至今未全部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刘晓东、柴西宁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刘晓东、柴西宁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02500元;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刘晓东、柴西宁价值102500元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段聚兵审 判 员  魏英军人民陪审员  李东晓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张广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