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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2执756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12-31

案件名称

唐山隆瑞商贸有限公司与唐山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山隆瑞商贸有限公司,唐山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p t ; ” > 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2执7561号申请执行人:唐山隆瑞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路南区燕新路福兴园29-10号。法定代表人:安东。被执行人:唐山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路南区国防道21号法定代表人:许永泉。唐山隆瑞商贸有限公司申请唐山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202民初3148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唐山隆瑞商贸有限公司于2017-4-5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登记、房产所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202民初3148号的执行。审判长张庆成审判员刘俊喜代理审判员赵延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张博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