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208民初337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唐山市丰润区天龙水泥厂与窦钾、刘桂芹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山市丰润区天龙水泥厂,窦钾,刘桂芹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08民初3378号之二原告:唐山市丰润区天龙水泥厂,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王官营镇皈依寨村。法定代表人:王耀中,该厂厂长。被告:窦钾,男,1957年8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天津市大港区。被告:刘桂芹,女,1954年2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天津市大港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山市丰润区天龙水泥厂与被告窦钾、刘桂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7月19日作出(2016)冀0208民初3378号民事裁定书,现因案件审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告窦钾、刘桂芹银行存款70万元或其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二、解除对担保人张立华名下银行存款10万元的查封;三、解除对担保人王耀中名下冀B×××××号车、担保人王小杰名下BDL879号车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付立新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梁 彬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