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2民初3920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陈祥志、宋玉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祥志,宋玉玲,强照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2民初3920号之三申请人:陈祥志,男,1965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津南区。被申请人:宋玉玲,女,1965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被申请人:强照立,男,1967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津南区。申请人陈祥志与被申请人宋玉玲、强照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5月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宋玉玲名下坐落于天津市滨海新区××小镇××家园15-2001房屋进行查封。申请人以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出具的保全损害责任保函(保证书)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宋玉玲名下坐落于天津市滨海新区××小镇××家园15-2001房屋,期限为2017年6月5日至2020年6月4日。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孟令玲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刘 璐速录员 郭 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