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102刑初100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代毛杰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代毛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甘0102刑初1009号公诉机关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代毛杰,因本案于2017年2月7日临时羁押于安徽省临泉县看守所。2017年2月17日被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执行拘留,同年3月1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兰州市第一看守所。2003年10月14日因犯抢劫罪、敲诈勒索罪被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1000元;2013年5月10日因犯盗窃罪被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1000元。2013年6月22日刑满释放。2015年8月18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罚金2000元。2016年4月28日刑满释放。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以城检公诉刑诉[2017]9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代毛杰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弘淼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代毛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0月14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代毛杰在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甘南路兰海商贸城北门工地帐篷内,趁人熟睡之际,窃得赵某某白色iphone6plus手机一部,实物价值2730元。作案后,赃款变卖、赃款挥霍。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认为被告人代毛杰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被告人代毛杰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刑教育,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盗窃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请依法判处。对此指控,被告人代毛杰无异议,表示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2016年10月14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代毛杰在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甘南路兰海商贸城北门工地帐篷内,趁人熟睡之际,窃得赵某某白色iphone6plus手机一部,实物价值2730元。作案后,赃款变卖、赃款挥霍。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赵某某的报案材料及陈述、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勘查笔录、侦查实验笔录、案件来源、情况说明、抓获经过、临时羁押证明、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被告人代毛杰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被告人代毛杰无视国法,盗窃公民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代毛杰盗窃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代毛杰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代毛杰自愿认罪,酌情可从轻处罚。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代毛杰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罚金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17日起至2017年11月6日止。罚金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三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代理审判员 王 琼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高士婷????????1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