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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1民初32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王连霞与张作治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连霞,张作治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1民初3214号原告王连霞,女,汉族,住胶州市。委托代理人李晓村,山东康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作治,男,汉族,住青岛。原告王连霞与被告张作治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其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连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克艳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刘 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