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1民初32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王连霞与张作治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连霞,张作治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1民初3214号原告王连霞,女,汉族,住胶州市。委托代理人李晓村,山东康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作治,男,汉族,住青岛。原告王连霞与被告张作治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其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连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克艳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刘 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