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582民初59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郭佳新宗洪娟抚养费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集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集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佳新,宗洪娟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582民初596号原告:郭佳新,女,2001年4月2日生,汉族,集安市人,学生。住所地,吉林省集安市。法定代理人:郭传龙(原告父亲)男,1979年1月25日生,汉族,集安市人,农民。住所地,吉林省集安市。委托代理人:崔锡娟(原告奶奶),女,1952年11月28日生,汉族,集安市人,农民。住所地吉林省集安市。被告:宗洪娟,女,汉族,1979年1月23日生,集安市人,农民。住所地吉林省集安市。原告郭佳新与被告宗洪娟抚养费纠纷一案,经本院调解,双方已经履行完毕,原告郭佳新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佳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丁天彬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张馨元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