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26执352-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校文莉与刘佰涛、王小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佰涛,王小俊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26执352-1号申请执行校文莉,女,1976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蒲城县尧山镇陶池村*组。被执行人刘佰涛,男,1982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蒲城县尧山镇西山村*组。被执行人王小俊,男,1981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蒲城县尧山镇草地村*组。校文莉与刘佰涛、王小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蒲城县人民法院(2016)陕0526民初138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本案所确认的执行标的为23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374元,执行费245元,在执行过程中,已对被执行人部分存款予以冻结。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又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李晓刚审判员 梁润恒审判员 屈晓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李民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