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306执保3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袁翠英、孟现宝等与尚喆、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翠英,孟现宝,孟现水,孟秀美,孟现云,尚喆,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06执保33号之二申请人:袁翠英,女,汉族,淄博市淄川区。申请人:孟现宝,男,汉族,淄博市淄川区。申请人:孟现水,男,汉族,淄博市淄川区。申请人:孟秀美,女,汉族,淄博市淄川区。申请人:孟现云,女,汉族,淄博市淄川区。被申请人:尚喆,男,汉族,淄博市淄川区。被申请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张店区柳泉路北首潘庄工业园。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袁翠英、孟现宝、孟现水、孟秀美、孟现云与被申请人尚喆、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根据生效的(2017)鲁0306执保33号执行裁定书于2017年6月2日依法对被申请人尚喆名下冀Z×××××号欧曼重型自卸货车一辆采取了保全措施。申请人袁翠英、孟现宝、孟现水、孟秀美、孟现云申请的财产保全事项已经实施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袁翠英、孟现宝、孟现水、孟秀美、孟现云申请的财产保全事项已经全部保全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马永建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法官助理 李旭东书 记 员 孟凡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