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428民初112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都昌县支行与高兰兰、黄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都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都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都昌县支行,高兰兰,黄杰,柳静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都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428民初1129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都昌县支行,住所地:都昌县东风大道368号。代表人欧阳俊,系该行行长。被告高兰兰,女,汉族,1987年11月1日出生,江西省都昌县人,住都昌县。被告黄杰,男,汉族,1987年5月21日出生,江西省都昌县人,住都昌县。被告柳静,女,汉族,1984年6月22日出生,江西省高安市人,住都昌县。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都昌县支行与被告高兰兰、黄杰、柳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都昌县支行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都昌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820.8元,减半收取计910.4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都昌县支行负担。审判员 邵振国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石春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