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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3425民初160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刘天兵与刘兴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会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天兵,刘兴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会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3425民初1601号原告:刘天兵,男,汉族,1976年11月出生,四川省会理县人,村民,住四川省会理县。被告:刘兴国,男,汉族,30岁,四川省会理县人,村民,住四川省会理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天兵与被告刘兴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刘天兵于2017年6月5日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刘天兵申请撤诉,是当事人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天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刘天兵负担。审判员  张联胜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何 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