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981执543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刘团清、黄玲幼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团清,黄玲幼,莫贤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安市��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981执543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刘团清,女,1969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安市。被执行人黄玲幼,女,1963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安市。被执行人莫贤光,男,1958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安市。申请执行人刘团清与被执行人黄玲幼、莫贤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9万元及利息。本院扣划了被执行人黄玲幼银行存款6799.8元,该款在优先支付了本案受理费、执行费后余款4524.8元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另案扣划了被执行人莫贤光银行存款7919.03元,该款在优先支付了另案受理费、执行费后申请执行人刘团清分得3194.03元;冻结了被执行人黄玲幼、莫贤光住房公积金收入,但暂无法提取;另案查封了被执行人莫贤光名下位于福安市城区房屋,申请执行人表示暂不处置;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梓熊审判员 杨 曦审判员 刘瑞方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陈姗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