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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9005执恢16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赤壁志诚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与郭杰、严华平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潜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潜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赤壁志诚生物工程有限公司,郭杰,严华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9005执恢168号申请执行人:赤壁志诚生物工程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郭杰,男,1966年11月19日出生。被执行人:严华平,男,1963年2月24日出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赤壁志诚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郭杰、严华平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郭杰、严华平已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此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武汉仲裁委员会(2011)武仲分会裁字第004号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宇翔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胡德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