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9005执恢16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赤壁志诚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与郭杰、严华平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潜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潜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赤壁志诚生物工程有限公司,郭杰,严华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9005执恢168号申请执行人:赤壁志诚生物工程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郭杰,男,1966年11月19日出生。被执行人:严华平,男,1963年2月24日出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赤壁志诚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郭杰、严华平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郭杰、严华平已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此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武汉仲裁委员会(2011)武仲分会裁字第004号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宇翔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胡德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