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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524财保2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尹桂菊对国显强、张立武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尹桂菊,国显强,张立文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吉林省柳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524财保29号之一申请人:尹桂菊,女,汉族,1968年2月5日生,柳河县人,无职业,住柳河县柳河镇。被申请人:国显强,男,住辽宁省喀左县中三家镇国家沟村。被申请人:张立文,男,1980年8月22日生,住柳河县柳河镇大郑家村。申请人尹桂菊与被申请人国显强、张立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日查封了国显强名下的货车。2017年6月5日,张立文申请提供房屋担保,解除对货车的扣押。本院认为,申请人张立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国显强名下的货车的就地扣押;查封货车的车籍。二、查封王某某提供的担保房屋。以上查封期限为二年。需要续封的,应在冻结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要求继续扣押;履行义务后可申请解除扣押。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建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白 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