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03执11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浙江金华成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岭下支行、方存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金华成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岭下支行,方存锋,陶群英,樊俊,全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703执116号申请执行人浙江金华成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岭下支行,住所地金华市金东区岭下镇岭四村文昌路8号,组织机构代码:68999978-1。法定代表人张利明。被执行人方存锋,男,1986年7月30日出生,住金华市金东区。被执行人陶群英,女,1990年1月16日出生,住湖南省安化县。被执行人樊俊,男,1984年11月7日出生,住金华市婺城区。被执行人全敏,女,1987年7月15日出生,住湖南省桃源县。申请执行人浙江金华成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岭下支行与被执行人方存锋、陶群英、樊俊、全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1月18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借款300000元、利息25006.44元(已算至2016年5月17日,之后利息另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限制消费令,将被执行人方存锋、陶群英、樊俊、全敏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通过法院“点对点”银行查询系统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通过金华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不动产;通过车辆管理所查询,未发现有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本院对本案执行情况、被执行人财产调查情况对申请执行人进行了执行回告,申请执行人未提出异议,也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胡 茂 弟审 判 员 吴 根 华代理审判员 许长缨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薛 来 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