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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903执5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顾智纲与季洪峰劳务合同纠纷案终结本案执行程序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七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七台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顾智纲,季洪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二百三十四条

全文

七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903执518号申请执行人顾智纲,男,1973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个体,住所地本市勃利县新起街。被执行人季洪峰,男,1969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个体,住所地本市桃山区桃东街。本院做出的(2016)黑0903民初6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顾智纲于2016年12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款、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2016)黑0903民初60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有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供执行的可再次提出申请执行;三、再次提出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王守彬执行员  王国威执行员  田海洋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杨天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