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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791执32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8-08-04

案件名称

江西齐云山油茶科技有限公司、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西齐云山油茶科技有限公司,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791执323号之一申请人江西齐云山油茶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黄金大道168号。法定代表人刘志高,系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地址江西省贵溪市建设路436号。法定代表人林铁生,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受理江西齐云山油茶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已执行到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凌慧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代理书记员  陈宇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