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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8民初450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北京饰之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北京来鑫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密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密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饰之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北京来鑫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8民初4502号原告:北京饰之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北房镇幸福西街1号院301室。法定代表人:刘太行,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文武,北京贵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来鑫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西大桥路67号十里堡镇政府办公楼407室-802。法定代表人:邓超,经理。原告北京饰之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来鑫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原告北京饰之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通知交纳诉讼费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院按原告北京饰之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吕书义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龚满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