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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211行初5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高瑞莲与开封市城乡规划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城市规划管理(规划)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瑞莲,开封市城乡规划局,河南开心一方置地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0211行初53号原告高瑞莲,女,汉族,1973年3月1日生,住开封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被告开封市城乡规划局。住所地开封市集英街160号。组织机构代码证号55420819-6。法定代表人陈泗,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李嘉然,该单位法律顾问,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王予皖,该单位法律顾问,特别授权代理。第三人河南开心一方置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封市一营房街3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0679472548F(1-1)。法定代表人叶永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艳梅,该单位工作人员,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王天行,河南论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高瑞莲诉被告开封市城乡规划局及第三人河南开心一方置地集团有限公司行政撤销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及第三人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高瑞莲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高瑞莲撤回对被告开封市城乡规划局及第三人河南开心一方置地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高瑞莲负担。审 判 长  孙丽平人民陪审员  刘景国人民陪审员  李长义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吴 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