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行申77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王渐生与浏阳市林业局再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王渐生,浏阳市林业局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湘行申77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渐生,男,1962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浏阳市。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浏阳市林业局,住所地浏阳市行政中心附六栋。法定代表人赵文兵,局长。再审申请人王渐生因诉浏阳市林业局林业行政处罚及行政赔偿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湘01行终397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王渐生申请再审称:浏阳市林业局作出的行政处罚没有事实依据,应依法追究其组织和个人的违法行为,请求依法再审。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从林区运出非国家统一调拨的木材,必须持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的木材运输证。第四十四条规定,无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非法运输的木材,对货主可以并处非法运输木材价款30%以下的罚款。本案中,王渐生在未办理木材运输证的情形下运输木材,木材材积经检尺为1.6982立方米,其行为已违反了国家森林法规的规定,浏阳市林业局通过调查询问、现场勘验、检尺、登记保存等行政程序,对王渐生作出浏林罚决字(2016)第001号《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有事实和法律法规依据。王渐生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王渐生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王 帅审判员 潘 兵审判员 王 慧二○二○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粟雅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