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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7102民初35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原告李根民诉被告王迎军、被告陕西金川运输有限公司、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根民,王迎军,陕西金川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西安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7102民初350号原告:李根民,男,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石磊,陕西瑞森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丹桐,陕西瑞森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王迎军,男,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温亚普,男,汉族,陕西金川运输有限公司推荐。被告:陕西金川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西八里村北门大街152号,。法定代表人:赵旭升,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侯玉平,陕西陈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分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东木头市111号。负责人:杨世东,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菲,男,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分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根民诉被告王迎军、被告陕西金川运输有限公司、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原告李根民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本院按照撤诉处理。本院认为,原告李根民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原告李根民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李根民负担。审判员  王秋实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赵春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