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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11民初429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雄楚支行与武汉丰通工贸有限公司、武汉必大科技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雄楚支行,武汉丰通工贸有限公司,武汉必大科技有限公司,肖劲松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11民初4295号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雄楚支行,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珞狮路441号。负责人:梁冰,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谈国知,湖北乾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刘莹,湖北乾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武汉丰通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京汉街960号。法定代表人:肖劲松。被告:武汉必大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蔡甸经济开发区常福新城工业园17号地。法定代表人:田燕子。被告:肖劲松,男,1968年2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武汉市江岸区。本院在受理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雄楚支行与被告武汉丰通工贸有限公司、武汉必大科技有限公司、肖劲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雄楚支行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查封被告武汉丰通工贸有限公司、武汉必大科技有限公司、肖劲松的银行存款1255822.85元或其他等值财产,并提供了保证,愿以其银行资金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雄楚支行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查封被告武汉丰通工贸有限公司、武汉必大科技有限公司、肖劲松的银行存款1255822.85元或其他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郑 萍审 判 员  陈 红人民陪审员  吴小蕊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宁伟昭